作者:鄢烈山
记得80年代末,作家张贤亮在他的小说《习惯死亡》一书借一位旅居巴黎的中国现代派女诗人之口说:“中国本来是一个大修道院,只有中国变成一个大妓院时,中国才能进步!”说者(作者)因为深感个人无力对抗“混乱的道德体系”,“只能用堕落来表现超越”(百花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257、258页),故有此愤激之言。
观照当下的中国,已与《习惯死亡》所描绘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大的不同。一方面,伪道学、禁欲主义的反人性的道德习俗,仍然很强大,以致公开的健康的性教育、性知识传播和防艾宣传才刚刚起步,避孕套(安全套)做广告也在争议之中;另一方面,纵欲的、淫荡的风气并非少见。如今,有“鸡”迹的城镇在全国恐怕也不鲜见,犯事的贪官污吏90%以上都曾包娼(二奶),黄段子短信息满天飞,导游讲荤话根本不顾忌游客中是否有未婚女子有父女有兄妹,至于贩卖自己的“下半身”经历或皮肉生涯的女“作家”已非止一个两个。
在这种社会情境中,我们的性学、性社会学专家以及别的性言说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场,用怎样的调门谈论性革命呢?我想,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既要讲“食色,性也”,让人们大大方方像谈论“饮食”一样谈论“男女”之事,态度鲜明地反对以封建礼教以及所谓革命的“激情”压抑任何人特别是妇女的性权利,把人降低到配种站牲畜的地位;又要在主张性权利时,讲点人的尊严,讲点社会责任,不要把人贬低到阿猫阿狗的地步,同时,至少提到可能有的行为后果,不要让年轻的当事人面临痴男怨女制造情杀案时毫无心理准备。
我写这番话,是因为最近读到一位性社会学专家的系列文章,对她鼓吹性自由的调门之高大不以然。在她看来,似乎卖身、群交等等都是人固有的性权利,不应受到干预。她的性观念甚至比福柯更“革命”:福柯提出“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的观点时,还有一点犹豫,即对强奸和涉及儿童时怎么办?可以将强奸视同伤害罪,那么涉及儿童呢?但我们这位学者说,“如果将强奸视为伤害身体其他部位相同的伤害罪,如果将违反儿童意愿的强奸也视为伤害,将不违反儿童意愿的性关系视为正常行为,也就解除了福柯有关性的立法原则的最后两个顾虑。”她的意思显然可以理解为,比如一个10多岁的小女孩,只要哄得她愿意,与她发生性关系,都应当视为正常行为,而不得视为强奸或伤害。这样的性自由主张走得未免太远了点吧?除非她能证明人的心智不需要发育成长即被保护的过程。
让我们在谈论性权利时,记住一句古训吧:过犹不及。要性自由,也要法度。在禁欲与纵欲观念上,中国也最好别折腾过来,折腾过去,总是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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