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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爱心官司”,结局不具爱心

http://www.sina.com.cn 2003/08/23 14:02   南方日报

  作者:陈杰人

  一起因捐助他人引发的“爱心官司”日前落下帷幕。据《中国青年报》8月19日报道,某自治区高院日前判定,广西横县人余辉生前所受捐助款不应被继承,而应当交给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

  为了便于人们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请允许我先根据报道概要介绍案情。1995年7月,余辉因患白血病需要进行骨髓移植。在筹集医疗费的过程中,其所在单位横县地方税务局经余辉和上级部门同意,向全国部分税务机关发出“紧急求援信”,并成立“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余辉病故后,除去各种费用尚余捐款14万多元人民币,余辉之父要求继承此笔款项,并因此和地税局打起了官司。

  区高院认为,本案募捐行为是以“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捐款直接汇给了资金管理委员会,而不是余辉本人,捐款为资金管理委员会占有,余辉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捐款余额不应作为余辉的遗产处理。据此,高院裁定驳回余父的继承请求。

  我认为,这个判决是从表象而非实质理解捐款的性质。毫无疑问,解决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该笔捐款的性质——是向个人捐助,还是向单位捐助。众所周知,人的姓名权是很重要的权利,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姓名是很严肃的事情,捐助就是这样。余辉同意以本人名义成立一个募捐资金管理委员会,表明其接受募捐的心理。至于这个机构的名称,实际上是在特定条件下临时设立的一个“管理”机构,它仅仅对资金行使临时的“管理”而非“所有权”。机构对资金的管理,仅仅是基于余辉默许授权的代理行为。

  从捐助人方面看,多数人应当是在有着明确捐助对象的前提下才捐款,他们将捐款直接汇到管理机构的账户,只是由于这样做更方便,并且也基于有人组织的事实。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余辉这个特定的救助对象,而仅仅是一个慈善活动,可能有很多人不会捐款——如果是那样,他们为什么不直接将钱汇给慈善机构呢?可见,全国的捐款实际上是针对余辉个人的无条件赠予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这种赠予不可撤销,其有利后果应当归于捐助对象。同时还有一个因素也不可忽略,那就是捐助人的捐款并没有指定用于医疗,这就不排除捐助人对重病中的余辉给予抚慰的可能性。那么,在抢救结束后,那些含有抚慰性质的款项毫无疑问应该作为余辉的遗产。

  其实,组织捐助者也罢,捐助者也罢,都出于一片爱心,也许他们的初衷只是为了抢救对象而非别的。但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那笔用生命换来的资金,无论如何都不应被充公。如果仅仅因为捐助对象死了,就要剥夺他原来所接受的赠予,这样的判决恰恰缺乏爱心。对本案的处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一个现实:由于捐助人和捐助对象之间缺乏沟通和了解,捐助人之间也缺乏默契,因此,捐助款超过捐助对象需求的情形是很正常的。如果将超过部分充公,也会影响捐助人的积极性。他们会想,我要捐助的就是个人,你为什么要将它充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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