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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

http://cul.sina.com.cn 2006/01/03 07:41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1月2日专电(记者晏国政)1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博物馆。

  办法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立博物馆的,山西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进行监督。此外,民办博物馆应当将文物收藏清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部门备案。

  办法还明确规定,山西省民办博物馆内珍贵文物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将变动情况向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若违反规定,将由山西省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完)

  (责任编辑:胡孝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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