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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为何难以确定

http://cul.sina.com.cn 2006/03/24 10:04   今晚报

  最近两年,在有关工伤认定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争议往往成了工伤认定上的焦点问题。

  “上下班途中”所以成为焦点问题,与相关法律的变化分不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同一类型工伤的认定,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款是这样表述的:职工“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司法界一般认为,这样一种变化说明,“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至于目的地,一是工作单位,二是住所。

  对时间与路线限定的放开,使人们对“上下班途中”有了新的理解。许多人上下班,往往顺带办一点事情。对这种上下班情况,一些司法界人士也认为应属于“上下班途中”。以上班为例,许多司法界人士认为,从住所到工作场所的“途中”可能不是惟一的,只要是合理的从住所到工作场所的路径,都可以理解为“途中”。其中,从住所到工作场所选择的路径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为了工作的目的”。只要是为了工作的目的,比如搭别人的车去单位上班,为了选择畅通的道路而绕道等等,都可以理解为上下班的途中。司法界有的人士还认为,职工上班路上绕道吃早餐,是为了工作而储备和供给能量,是劳动力维系再生产以及实现生存权的物质保证,其绕道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送孩子上学后,从学校奔赴工作场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因其回复了“为了工作目的”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继续推而广之,有些“上下班途中”就带来新的疑问。比如,有事在朋友或同事家住了一夜,第二天一早直接上班;在医院陪护病人,由医院出发直接上班;出差、旅游,或者休探亲假回来,直接从车站、机场出发上班,等等,上班路线虽然并非从“家”出发,但上班目的和上班时间都非常明确。如果职工在这一类“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由于受到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影响,有关争议往往胶着在“必经路线”的旧理念上,由此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工伤”,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关人士如此描述工伤认定的复杂性。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用语过于宽泛和笼统,实践中极易产生歧义,其它条款也存在同样问题。由于缺乏对认定条款的详解,由此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难度和不应有的弹性。

  从今年开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民间的非赢利组织将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等事故将有权获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这一新的情况无疑将会增加今后有关“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争议。有关专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已近两年,现在是到了要规范立法、统一执法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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