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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对方作品侵犯自己名誉权 昔日同窗没能告倒周国平

http://cul.sina.com.cn 2006/04/27 00:4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曹天予诉著名作家周国平名誉侵权案”已宣判。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曹天予的诉讼请求。

  曹天予与周国平曾于1962年至1964年同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2004年7月,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周国平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我的心灵自传——岁月与性情》,在该书“北大岁月”部分中,周国平描写了其与郭沫若之子郭世英的交往,记述了郭世英
参与成立x小团体(郭世英等人创办的诗社)、x小团体被破获及郭世英之死的情况。在回忆上述事件时,涉及当年与郭世英关系密切的曹天予(文中化名曹秋池)。

  曹天予认为,周国平在该书中采用虚构事实或借他人之口的手段,误导读者将郭世英之死归咎于自己,书中还使用侮辱性言辞描绘曹,甚至编造情节,把曹描绘成一个人性扭曲、心理病态的人害。为此,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周国平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周国平和长江文艺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多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等。

  此案曾在去年年底在法院开审。当时曹天予和周国平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周国平说,书中对此案所涉历史事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虚构或主观臆断的内容,对曹不构成诽谤。此外,为减少书出版后曹可能感觉到的压力,所以在书中使用了化名“曹秋池”。

  长江文艺出版社则认为,自己已对该书的客观性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当对曹负担任何侵权责任;根据其他历史当事人已披露的信息,此书有关曹的记述基本属实,不存在任何诽谤、侮辱。

  市二中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周国平对“北大岁月”的记述并非凭空杜撰。全文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曹天予人格的语言,曹天予认为该文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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