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块就能玩处女了”--“贞操权”赔偿案引发贞操争论
为“贞操权”索赔事件接二连三
3月9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人们才发现倍受关注的贞操权赔偿被遗漏,而不久前发生在深圳的全国首例贞操受损精神赔偿案,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
案件是这样的:几年前一名叫王丽(化名)的女性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结识了一个来华的澳大利亚人后被其骗至住处多次暴力强奸,法庭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12年有期徒刑。而王丽又以贞操权受损名义诉请精神赔偿,今年1月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男子赔偿王丽8万元人民币。罗湖区人民法院解释是: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宣判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案子一审判出,立即引发激烈的争论。首先司法界就予以猛烈抨击。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国庆认为,“贞操权”的提法让人联想到中世纪苏格兰、法国法律所规定的“初夜权”,而“初夜权”是封建制度的产物,主张恢复贞操权是一种历史倒退。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律师的观点是:贞操不是法律概念,贞操权也不是人格权的法定内容。而社会上言论更是五花八门。“现在花8万块就可以玩处女了”这是一位网民在论坛的留言。
目前,国内要求贞操权的精神赔偿并非深圳一例。如去年重庆法院受理了该市首例维护贞操权案,男方因为在与女方同居期间与另一女子结婚生子而被告上法庭,女方感到最受伤害的是自己被骗取了宝贵的贞操,并以此为名义提出精神赔偿1万元。再如发生在成都17岁的打工妹兰某称自己被公司老板诱骗失身,请求法院帮自己索回贞操损失费15万元。而当时限于对贞操权赔偿还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门很难给予支持。
“贞操权”是历史倒退?
贞操权赔偿到底能否获得法律支持?新《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显然,贞操权并未明显列入赔偿范围。
当新《解释》出台后,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指出其不足,“新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比如目前对于贞操权的侵害,就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杨立新接着谈到:“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比如强奸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而著名社会伦理学家李银河的观点则与杨立新大相径庭。她认为,这是一种变态的心理,已经回到古代对身体和道德的不健康的看法上去了,属于社会心理的反古情结,是非常过时的,法律上更不宜强调处女情结。说到伤害,处女和非处女是一样的,比如在福柯看来强奸都不应该算刑事犯罪,而应被归入民事案例中,强奸的严重性就类似于脑袋被人打了一下一样,当然这可能走得远了,但强调生殖器官的被伤害、贞操的失去其实反而支持了一种过时的变态的心理的存在合理性。”
此“贞操”非彼“贞操”
贞操到底是什么?
贞操到底是什么?法律上解释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即无论受害方是处女或非处女,只要违反了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都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由此看来,“贞操”在法律概念上并非专指处女而言。
传统上的“贞操”又指什么呢?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陈新欣这样认为,贞操是男女双方因为彼此有心的吸引,所以有身的忠诚。所以,陈新欣认为,贞操只是一种信仰,一种洁癖。至于贞操的内容更是不纯不正,陈新欣在理论上对此加以详细阐释,“倘是属于精神的,那么无论男或女,只要对异性有爱意,无论在婚前或婚后便都是不贞,而这种“心的不贞”谁一生中绝对没有过呢?再说虽有婚姻,夫妻间却十分冷淡乃至相互憎恶,却被人们称之为有贞操,岂不是十分虚伪而可笑!倘说是属于肉体的,女子被强暴失身,诈骗失身,婚后离异再婚便都成为不贞,而买卖婚姻、父母包办实质上无异于卖淫,但无论当事人多么痛苦,甚至爱情早已移到别人身上,只要婚姻维持一生,便是有了贞操,这又是多么无理而专断!”看来,社会上对贞操权引发的争议的根源在于对“贞操”的定义发生歧义,而此贞操非彼贞操!
《民法》该改改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新《解释》是对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的进一步阐释,20年后的今天,中国公民生活已发生很大变化,显然原有的《民法通则》已远远不能满足如今的法律需要,因此对新《解释》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评价说,“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早在去年4月26日,台湾在其《民法典》里就已经把贞操权和隐私权正式列入法律之列。面对新的环境,我国民法急需修改,据记者了解,我国新的《民法》已经在酝酿中。
“如果说《宪法》是公民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那么《民法》则是公民市民生活的重要基础。18世纪的民法在法国,19世纪的民法在德国,20世纪的民法在瑞士,21世纪的民法则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这样说。(文—黄晶晶、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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