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冬莉
“走,捉拉登去!”“9·11”以后,随着现代传媒的无孔不入,对拉登们2500万的悬赏人尽皆知,阿富汗国内对捉拿拉登的响应在西方传媒的报道下一片“欣欣向荣”。2500万对于人均收入1美元的阿富汗人来说,是一笔天文数字。相信“金钱万能”的美国人在悬赏之初对捉拿到拉登的信心坚不可摧,至少表面上政府官员的公众讲话是这样传达的。5个月过去了,曾经喧嚣到了3500万的悬金成了很多人“要是拉登被我捉到了”的潜在渴望,而塔利班政府5000万悬赏布什的回应使得二者的政府行为更像是一出闹剧,拿钱开涮。如果悬赏作为一种行为已经确定为合法,剩余的或者就是从道理上、从法理上是否合适的问题。
政府悬赏为哪般?
所谓“政府悬赏”,就是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和破案率或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各级司法机关利用经济奖励方式,向社会公开“悬赏”提供线索,征求公众帮助做某件事。这种手段在古今中外均被广泛运用。美国可能是世界上最相信政府悬赏功效的国家,凡是公众熟知的案件大都以悬赏的形式公布。虽是政府行为,在媒体上刊登的悬赏令均是以有偿广告的形式发布。悬赏金从数千至数千万,悬赏内容从逃犯到破坏分子各式不等,悬赏范围、方式等等有了一套较完善的制度。政府悬赏,一方面增加了破获的机率,一方面显示了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是给缉拿对象以心理上的威慑。据说,在美国政府通过悬赏通缉罪犯的抓获率高达90%。
我国的悬赏侦破制度始于1983年的东北王宗、王宗纬兄弟的持枪杀人案。当时,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悬赏知情者。从此,我国的悬赏制度开始运用到司法活动的诸多方面,成为一些重大特大案件解决过程中一个重要辅助手段。
其实,作为扩大侦破范围的有效手段之一,悬赏早在西汉时期就被汉武帝作为在打击假币时对举报者的奖励,如同当下工商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报料悬赏一样。政府悬赏用以打假的现代记录是在1996年9月19日,广州市首次推出了按市场经济模式运作的打击盗版光盘生产线的方法,悬赏30万用以举报非法生产线。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广东省先后破获了近30条非法光盘生产线。1996年12月,“扫黄打非办”向全国各地通报了广州的做法,并同时公布了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20天后,14条非法生产线被查获。在已查获的90条盗版光盘生产线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群众举报查获的。
除此之外,法院对于一些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案件也推行了悬赏制度。去年底,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了《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的范围、规定奖给举报人的奖金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说上面列举的几类政府悬赏均属于解决社会问题而被公认可行的话,另一类为刺激企业运营或运动员得奖等政府悬赏则引起了众多的非议。
2001年5月,《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政府悬赏‘上市’为哪般?”讲到了首例政府悬赏激励企业上市的事。事情起源于我国创业板上市规则即将出台的机遇,浙江瑞安市政府鼓励企业不管哪家,一旦上市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作者认为此举不妥的原因一是这种悬赏“实际上是参与了企业云做,这大概不是政府的份内之事”;另一点则是“该地政府用于悬赏的奖金究竟从何而来?”综观这两点,应该是所有政府悬赏共有的问题。
“现代政府的职能因为社会问题的增多而加大了,但首要的一点还是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对中央还是地方,悬赏金必然出自政府财政,国家的钱也是人民的钱。所以,对一些性质恶劣、危害社会的案件,虽是利用悬赏的手段,但利于社会,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社会对政府的这一职能属于默认的态度。有一点要肯定的是,无论悬不悬赏,公众都不可能替代政府去工作。”研究政府行为对公众影响的社会学者张小青这样讲道。另外,他表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将属于大多数人利益的奖金,‘赏’给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确实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广州市公安局一位从事多年刑侦工作的老公安感慨地说:“公安机关悬赏也是迫不得已,现在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窜逃方法都比以往高明得多,只有将他们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下,才有可能在短时间内破获。而且悬赏的案件都是一些大案要案,领导重视,办案效率也更高。”谈到悬赏的次数及金额,他表示近些年是越来越多了,“以前群众对于犯罪分子的举报热情要比现在高。现在,利用悬赏的方式,也确实要比不悬赏的案件效果好。”
因钱而动还是公民使命?
于政府悬赏本身相比,关于政府悬赏对大众影响的争议在专家那里是更为重要的问题。一方面,一部分专家认为我国法律把举报定为一种义务,法定的举报义务是无条件的,从表面上看来,悬赏践诺代替了知情举报,这种代替会导致人们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使举报义务更加不具有约束力。而且政府对于知情举报者给予一定的悬赏,是一种奖励,不应理解为是按劳付酬。因为知情不报同样会被追究包庇罪。另一方面,很多专家又认为虽然法律把举报定为一种义务,对每个公民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道德水准因人而异,社会的各项法律机制、安全保障都达不到同相应义务对应实施的程度,在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寄希望于公民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不现实的。对知情举报予以奖赏,一方面能有效遏制犯罪势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体的尊重。
其实,和中国大多数问题一样,现行的悬赏策略体现了对金钱与道德的双重倚重,一方面,不排除金钱的刺激作用,而另一方面对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和道德觉悟感的提升,也标示出一个合理的向度,所以,那种担心悬赏会助长“金钱万能论”的想法是多余的。
不可否认,无论如何争议,悬赏所带来的高效率是显而易见的,同任何有争议的事物一样,有利总会有弊,有时悬赏之后不但不能破获大案要案,反而招致大量无用甚至是虚假的线索,影响正常的进度。以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公园爆炸案为例,洛杉矶警察局悬赏的50万美元,带来了数以万计的举报电话和数百条线索,却没有丝毫有价值的东西出现。50万美元只换回更多的劳力,浪费更多宝贵的时间。其实,现在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专业化,有很多甚至是国际合作,老百姓获取信息的渠道并不见得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多。
有时候浪费人力物力不说,甚至出现悬赏金遭骗的情况。2001年,媒体屡屡报道的福建何声荣诈骗警方“悬赏金”案,何的伎俩简单到一张悬赏报纸,一张IC卡,一张牡丹灵通卡,给相关部门打电话,一个取款机,然后走人的地步。一年的时间里,何声荣所犯此类诈骗案件竟然达到了7起。
当然,就刑事悬赏来说,发生这类事情似乎情有可原。对于发布悬赏的大案要案,公安民警因为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及上级领导的重视很容易求快心切,不敢放过任何一点线索。况且,在常规的逻辑里,谁有胆子骗公安?
今年52岁的王广庆一直在国家单位负责宣传工作,对社会问题很是关注。对政府悬赏,他的担心是:“政府悬赏并不可怕,当然有它的好处,举报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去拿钱。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时时处于政府悬赏之下,处处处在任何事都可以以悬赏为名头的局面下的时候,这个政府包括这个社会都已经要不得了。”
作为公众,王广庆关心更多的不是刑事悬赏,也不是打假这些本就应该是群起而逐之的事,而是对企业创效益或为国争光拿奖杯这样的悬赏。“这是他们分内的事情,如果因为政府悬了赏才卖力,那么从而长远来看,政府悬赏的功效是打了一个大折。即使是刑事悬赏也不应该经常出现,与其靠群众,还不如想办法提高政府部门人员的素质。”
悬赏制度化
尽管关于悬赏有着种种的争议,但有一点在大部分法学家那里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一旦发布悬赏广告,特别是政府,就不能够反悔,对于按照悬赏广告要求实现要求的,要切实实现许诺。
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的姜毅作为儿子陈延和的委托代理人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立即兑现通告中承诺的现金5万元。这是媒体上关于悬而未赏的事件报道得较为集中的一次。1999年1月10日,洛阳市涧西区刑警五队值班民警被害,此案被列为国家公安部1999年头号袭警重大案件。洛阳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26日向全市发出悬赏通告,承诺对举报重要线索或抓获扭送罪犯分子的,将奖励现金5万。最后,1999年5月8日,由同罪犯崔涛打过交道的陈延和同陈万里兄弟一起将其扭送到了附近的长安路派出所。之后,罪犯被判处死刑,公安部给专案组立一等功,奖励人民币1万元,而当初公布的5万元赏金在陈延和几次三番的追问下,只是以要研究,得请示来搪塞。于是出现了前文诉讼的一幕。
此事经由媒体的报道,或者因为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凡响,以至于得到洛阳有关部门的重视,2000年5月18日,在扭送罪犯到达派出所一年多以后,洛阳市公安局向陈延和兑现了5万元悬赏金,并承担了此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3000多元。
如果说因为人们的利欲熏心、想获得悬赏而提供了一定的无用信息,与之相比,这种政府“悬”而不“赏”的行为危害性更大。有时候问题不在于出现了多少的问题,而在于还有多少人和事是没有问题的,当政府不能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给公众以起码的信任,政府的存在意义也就开始消失。
作为政府代表公众行使权利的一部分,悬赏制度化在现在看来,已经不是讨论要不要制度化的问题,已经到了如何制度化的阶段了。
大家一起来悬赏
在现代社会,对于悬赏,一些企业或个人似乎更为相信它的效果,目前的实际情况也已经发展到无处不在的程度。
当八卦杂志想获得他们想要的新闻时,悬赏的举措基本上是百试不爽,只要撒下大把的钞票没有实现不了的目的。在好莱坞影星汤姆·克鲁斯及妮可·基德曼闹婚变之时,美国《STAR》杂志派资深记者到澳洲悬赏25万美金,给任何可以挖到妮可·基德曼淫荡过的亲朋好友。可惜,金钱的诱惑只证明了犹大要比耶稣更好成就。也许从这一点上讲,无论拉登是怎样的结局都好过被阿富汗人为了2500万美金交给美国,因为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阿富汗人来说,类似中国“大义灭亲”的逻辑在他们的教义里是不可思议的。
在去年五花八门的悬赏信息里,4月下旬英国ARGUS系统公司举行的一次黑客竞赛活动在互联网上传播得颇为热闹。据公告,谁能第一个成功入侵该公司研制的PITBULL安全系统,就可以得到35000英镑的奖金。踊跃程度自不待言,唯一的问题是,这种悬赏除了为企业做广告的功用之外,对于提高整个网络安全产业来说,又有什么功用呢?是不是任何目的只要悬赏能起到帮助实现都可以以悬赏的方式出现?
2001年,国内有关民间悬赏的两个争议问题都出现在北京。一是一个小学女生公开悬赏周末伴侣;另一个则是因为以悬赏取证的方式征集证人,法院因为证人得到报酬而未采信其证言,判决悬赏人败诉的案件。一个是由悬赏带来的社会问题,另一个则是由悬赏引发的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中的“法律盲点”。
这些问题看似已经脱离了政府悬赏,实际上又是殊途同归。因为套用一句老套的话来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政府在相类似的问题上树立了典范的时候,对民间也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而在政府行为成为典范之前,媒体所要发挥的监督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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