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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喝时代:别把公民当圣人 道德不是这么培养的

http://cul.sina.com.cn 2006/01/24 18:11   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宁(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导、博士)

  在今天的消费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各种很不雅观的消费行为。例如,在大街上、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随地乱扔果皮、包装纸、瓜子壳、烟头、饮料瓶(罐)等;在旅游景点,游客随意在树上或景物上刻写“某某到此一游”;在借阅公共图书馆的图书时,随意在上面涂写,有人甚至随意撕去图书中的一些内容;在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途中,占据座位的健
康乘客,不肯为老弱病残让座;在知道一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情况下,一些烟民依然我行我素,在那里“腾云驾雾”,明知故犯;在使用公共厕所的时候,一些使用者丝毫不注意维护其卫生,用过之后,其状让后来者不堪入目;在使用公共道路的时候,一些摩托车驾驶员、汽车司机和行人视交通灯为多余之物,随意乱闯红灯;还有……够了,够了,这些例子说明,一些消费者在公共场合的消费行为,是很没有教养、很不文明、甚至是很缺德的。

  我们不免要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这样?

  缺德行为的出现,是因为既定的道德不起作用了。所谓道德,是用来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道德要发挥作用,至少有两个方式。第一,如果人们违背了它,就会受到他人的谴责。为了避免这种谴责,人们就会避免违背道德。第二,如果违背了道德,人们会觉得很内疚、惭愧或耻辱;为了避免这种负面的道德情感,人们就会选择遵循道德。来自外在的约束,叫做“他律”。来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叫做“自律”。在“他律”和“自律”中,自律是基础,他律要通过自律起作用。

  我们现在的道德环境是怎样的呢?一方面,他律环境弱化了。许多道德问题,被归结为专门的职能机构所管理的事情(如在旅游景物上刻字是景区管理部门的事),对之进行谴责,经常会被认为多管闲事、自讨没趣。而相关的职能机构,却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自律机制衰弱了。相当一部分人缺乏最起码、最基本、最一般的道德意识。这种道德意识的匮乏,使不少人寡廉鲜耻。面对他人的道德谴责,不但没有羞愧之心,反而“理直气壮”。

  问题的症结在于,为什么我们不能建立起一个大家都共同遵守的基本的公德?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我们在这里仅仅分析其中的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公民道德的缺失,之所以缺失,原因也很多,其中一个,在于我们常常用“圣人教育”(

李敖)替代公民教育,用圣人道德取代公民道德。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计划经济时代,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圣人道德,其道德标准是“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图私利,甘于奉献”等。白求恩、张思德、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英雄人物,就是这样的道德楷模。在那个时代,圣人教育大体上是成功的,衡量其成功的标准之一,就是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媒体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人们在学校或从媒体所学的道德原则(如学雷锋、做好事),不会与家庭或社会成员所主张的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或至少不发生激烈的冲突。于是,家庭、学校、媒体和社会的共同一致的圣人教育,形成了社会普遍一致的道德共识,圣人道德因此获得了维持的社会机制。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的改革否定了计划经济时代否定个人利益的做法。从最初时期的恢复计件工资、奖金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后来的期权和股权激励,都承认和肯定了个人利益,并通过诱导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达到激励的效果。换句话说,过去那种精神激励,逐步转化为物质激励。而物质激励,是建立在承认个人物质利益的合法性基础上的。可以说,国家的经济政策,是建立在把个人看成是凡人、世俗的人、有着私人利益的人的基础上的。

  然而,在我们的道德教育中,我们却依然奉行圣人教育的做法。一方面,经济政策鼓励人们合法地追求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官方道德教育却常常照搬计划经济时代的圣人教育模式,拔高了道德的标准。其结果是,在道德教育方面,学校教育和政治宣传的内容,可能经常与家庭或民间的道德话语体系中的内容相脱节。官方道德教育说的是一套(如大公无私),而儿童在家里或亲属、邻里那里所听到的民间道德话语的内容,却是另外一套(如“今天捡到一个钱包,真赚!”“快点上车抢座位,不然都让人家抢了!”)。简单地说,官方的道德教育,与家庭和民间的道德教育,发生了脱节。官方的道德教育内容,缺乏家庭和民间道德教育作为巩固的基础和维持的机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官方所宣传的是圣人道德,而家庭和民间道德话语的核心却是个人利益。久而久之,不但圣人教育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而且儿童应该获得的最起码的公民教育,也缺失了。其社会后果之一,就是公民道德没有在儿童心里扎下根。

  可见,人为拔高道德教育的标准,效果未必理想。与其如此,不如降低道德教育的标准,即:首先必须把人们培养成合格的公民,然后才谈得上把人培养成圣人。道德教育也应该有一个“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首先要提倡的是公民道德。所谓公民道德,就是调节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其实质就是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公众、个人与国家、自利与利他的关系。它要求人们做一个合格的公民,遵守最起码的公共道德,在追求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不应该忘记自己的道德义务,不应该违背公德,更不应该损人利己、损公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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