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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喝:违法犯罪考生也可以踏进高校是个进步

http://cul.sina.com.cn 2006/03/15 14:46   潇湘晨报

  邓清波 (湖南 公务员)

  记者从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了解到,今年高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首次不再列入高校“不予录取”的范围。(据3月15日《北京晨报》)

  这是一次纠正。显然,考生即使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但其依法不被剥夺的权利仍然
应该得到尊重,这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按照宪法、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公民即使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但在依法受到处罚之后,仍然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往高校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的做法是明显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这是一种进步。具体地说,这是科学和理性的进步,因为,它消除了强加于那些曾经失足的考生身上的歧视,使得这些考生能够和其他公民一样重新沐浴平等自由、求知受教的阳光。这更有利于这些考生改过自新,重新振作,由危害社会的人变成能够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的栋梁之材,于国、于民、于考生本人都是十分有利的,值得肯定。

  这是一项挑战。严格说来,这给当前高校管理和教学体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容许曾经违法犯罪的人报考高校,这必然会给高校的管理和教学带来许多新的不确定因素,在如何对待这些考生本人、对待这些考生与其他师生的关系上,高校必须有更加理性、科学、积极的态度。高校首先要彻底摘下带有歧视的有色眼镜,做到在管理上对这些学生一视同仁,尊重这些学生的正当权益;其次,高校还有必要调整某些教学内容,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力度,帮助这些学生进一步改过自新,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用之才。

  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一次回归。这是教育精神的胜利回归。教育的本质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求知去惑的需要和愿望。有教无类,要求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获得教育,都有权利接受教育而解答自己人生的疑难,充实自我的智慧。从某种角度来说,那些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更加需要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因为他们的违法犯罪表明他们在法律知识、道德修养等方面,比之一般的人尤其欠缺,尤其存在更多的困惑,这只能够通过教育去为他们解答,让他们觉醒。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教育之门应该永远是开放的,只能欢迎而不能拒绝任何一个求知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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