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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喝时代: 城乡人口同命同价 为何还要附加值

http://cul.sina.com.cn 2006/04/03 15:46   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红蕊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日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安徽省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
(4月2日《江淮晨报》)

 "同命同价"为何还要"附加值"

“同命不同价”,这个由户籍诟病而产生的“衍生物”,曾经不知使多少“草根”感到无奈与心酸。而今,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这种敢于突破司法束缚,实践城乡“同命同价”的做法,着实让人欣慰。可是,细读新闻,笔者却发现这一“前无古人”司法实践背后还是有“附加值”的。

据报道,参照安徽省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此次受害人受伤后的护理费也可以根据该指导意见,依据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可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也正是依此而做出了“史无前例”的评判。

笔者不明白了,既然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桎梏;既然想树立“同命必须同价”的旗帜,为何还玩“拖泥带水”,拆了院墙又建篱笆?试问,“同命同价”附带令人卡哽的“附加值”后,是否会使“公平公正”大打折扣呢?

其实,这种戴有“帽子”的“同命同价”不仅说明了我国公共政策上的某种松动,还揭示了某些地方政府的“拖沓庸政”和虚张声势。既想给自己的“政绩布”上再添“圣笔”,又不想费心劳神去触及顽症的根源,更不愿与仍有“油水”可滤的固有旧体制“翻脸”。结果,也就只好选择这种“折中”的套路,既平息了民愤,又光彩了自己,何乐而不为呢?可笔者更想问:那些在城镇没有固定收入和住所的农村人呢?难道新时代的法律又要重新标签现代的“三六九等”?

实际上,同命之所以不能同价,真正的“罪魁祸首”还是陈旧落后的户籍管理体制。如果我们不想从追溯诟病的根本,没有“六亲不认”、誓断城乡户籍二元体制的丝丝连连,任何政策,任何司法新款,都难以逃脱“挂羊头,卖狗肉”之嫌。因为按照带有“附加值”的司法标准,也仅仅是为某些“上层草根”开通了“同命可同价”的权利和地位,而那些以“下层农民工”为代表的贫困人群依然是“不值钱”的一族。因此,事故赔偿底线必须体现毫无附加值的公平与公正。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是司法实践上的一个破冰转折。但笔者希望“同命同价”更应“完璧无瑕”,不应该有人为的“附加值”来“玷污”法律与公平的圣洁。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消弭横亘在

和谐社会发展面前的障碍,实现更大、更专、更真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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