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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是政治文明的精髓

http://cul.sina.com.cn 2006/02/03 00:12   炎黄春秋

  作者:洪仁宝

  人民主权,也叫“主权在民”,中国当今则称“人民当家作主”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本文统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从它开始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并赋予民主与法治的内涵时,就是资产阶级政治文明演进中一个不可替代的理论。但它并非历史的陈迹,2001年初,在中共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强调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
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并认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尤其到了在党的十六大确定并实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的今天,人民主权理论的有益之处仍是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现代政治文明,其精髓是坚持和发展人民主权。现代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的政治文明,是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的人民主权的现代政治文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至今仍有人在“人民主权”的认识和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区分界限,澄清是非。

  第一、正确认识和区分人民主权和封建特权的界限,确立并强化人民主权至上的观念。

  中国悠久的历史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文化的糟粕,积淀在民族意识心理之中,产生了强大的惯性,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至今影响着人们的方方面面,并且像影子一样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进程。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在某些领域和某些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制保证,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难以行使其主权权利。

  从目前情况看,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还是谈有法可依多,事实上制定了多少法律、多么完善的法律,也未必会完全带来人民享有主权权利。可以说,法律条文并不等于社会现实。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结构,仍有许多不可避免又难以消除的观念弊端,它的积淀和阴影依然深刻地存在于人们心理中。实际上,在没有真正、完全的人民民主,没有完全实现人民主权的情况下,法律并不能抵御、避免或消除封建意识的特权专制主义政治观,义务本位的法律观,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以及人民群众顺从观等等。这些已成为我国推进当代政治文明建设、现代法治化进程的障碍。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观念上的根本转变,让全社会成员确立并强化人民主权至上的观念。这种观念一旦植根于人民之中,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任何封建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等特权都将得到有力地遏止和消失。

  封建特权思想是专制主义政治观的集中反映,封建社会的君臣序位、等级制度和“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的特权观念,以及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的“例减”、“官荫”、“官当”、“八议”等特权,不仅见诸于历史事实,而且在人们的头脑中打下了极为深刻的烙印,因而上述这些陈旧的观念不可能随着封建王朝的推翻而根除。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这种特权实际上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之外的权力。某些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不把自己看作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人民的主人,主仆倒置。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党政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喜欢以人民的“父母官”自居,动辄要“为民作主”。因而在法律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不是以法律支配权力,而是以权力支配法律,形成了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现象,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就是封建特权思想在我国的集中反映。这是我国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目标的一大障碍,如果这种无序化一旦泛滥,人民主权至上的法治社会也难以实现。

  由于封建思想残余根深蒂固,我国目前在实现人民主权至上的法治社会中遇到的另一个重大障碍,就是来自人民群众自身的、传统的政治法律价值观念,即顺从意识。有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老百姓在旧社会愚民政策的长期毒害下,很少有从法的角度去考虑自身基本权利被践踏的事实。若非忍无可忍,铤而走险,总是逆来顺受,祈求“真命天子”和“青天大老爷”的保护。这不仅历史悠久,还有落后的经济和文化是其生存的土壤,并且通过曲折的方式而形成了其独特的政治意识。他们把国家权力神圣化,一听到“官衔”马上就显得诚惶诚恐;对领导人的话,无论正确与否,即刻惟命是从。他们不知道怎么依据法律行使自己的主权权利,对政治民主权利漠不关心,用他们的话说,“政治权利对我个人利益关系不大”,因而表现为盲目顺从的状态。

  这种政治法律观是官贵民贱的封建意识在心理上沉积的一种金字塔式的森严的等级关系,形成了“见官怕三分”的心理,见到权贵,“未命而唯唯,未使而诺诺”,没有独立的人民主体意识,更未形成独立的政治人格,这种自上而下的封建愚忠思想和祈求包公式的“清官”思想,导致法律在一些人中只不过是使人循规蹈矩的威慑力量,这实质上是维护特权为核心而产生的政治法律文化。因此,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更为重要。

  然而,我们不能把“普法”当作单纯的“守法”教育,“普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依法履行义务的主人翁意识。在建设现代政治文明中,干部与群众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国家的主人,每个人都有一份神圣不可侵犯的民主权利。人民自己享有的权利应该自己去争取和维护,期盼接受“明君”、“清官”、“青天”对权利的“庇护”等陈旧观念应该抛弃。

  应确立人民主权至上观念,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顺利推进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捍卫者,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忠实地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只有维护人民利益的权力,而绝无任何凌驾人民主权之上的自由,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如果人民祈求“父母官”“为民作主”,“大庇天下”,只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倒退和现代法治化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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