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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区分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界限

http://cul.sina.com.cn 2006/02/03 00:12   炎黄春秋

  第二、正确认识和区分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界限,确立并坚持人民主权观念。

  资产阶级民主所以被称为议会民主,是因为它的代表组织是议会。议会之所以被作为西方民主的代表组织,其源盖出自他们所宣扬的议会主权。议会主权就是资产阶级主权。为什么这样说呢?且不说它的整个活动就是为资产阶级制定维护阶级压迫秩序的法律制度,借以巩固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仅从议员的组成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资产
阶级议员从来就是议会的主体。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保障了这一点。1994年4月17日《华盛顿邮报》载文说,美国国会是“富人的国会、富人的统治,为富人谋利益”的。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种直接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途径和形式,随着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加强将越来越丰富多彩。

  第三、正确认识和区分政权与民权的界限,确立并强化人民权力观念。

  政权与民权(人民的权力、人民主权),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二者是对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政权与民权应该是统一的,具有统一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存在强调政权的作用,忽视民权的作用。然而,这不是说我国现阶段政权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立法,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相反,在总体上是一致的,而且依据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与人民政权是一个概念。但是,我国在某个时期、某些地区也表明,有了人民政权,并不一定意味着人民和人民代表机关享有充分的权力。“文革”十年动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搁置一边,长期不开会、不立法,人民代表机关不也是等于零吗?至于林彪鼓吹的“政权就是镇压之权”、“领导班子就是政权”,“有了权就有了一切”等等反动谬论,更是把政权变成了少数人私有的权力,同民权完全对立起来。

  历史教训说明了一个事实:在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如果处置不当,政权与民权也还会产生脱节乃至对立现象。如果人民不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途径对党和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成为真正代表民意和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就容易产生代行管理职权的“先进阶层”脱离人民群众的现象,有时甚至还可能发生某些国家机关与人民利益对立的现象。

  由此可见,不能因为政权已是“人民的政权”,只看到它与人民权力的统一性,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性。有了人民的政权,搞不好人民及人民代表机关仍可能处于无权的地位。即使立了许多法,甚至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由于政府(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执法的懈怠,或者受到党权、政权(行政)的干扰,人民代表机关又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法律也还会等于零。如果人民代表机关不能充分听取民声,反映民意,而受制于当地的其他势力,其立法还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即侵害人民的权益。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强调政权而忽视民权,而应当确立并强化人民权力观念,突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体地位,切实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使之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关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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