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文学:人民代表冯有为(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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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ul.sina.com.cn 2005/03/25 14:15 北京文学 | |
作者:刘元举 康锦达 转过年的2月1日,魏淑玲和爱人一起去了法院。王审判长一见面就问魏淑玲接没接到卫生局的文件。魏说接到了。审判长口气生硬地让她马上撤诉!她问什么原因让我撤诉,审判 魏淑玲只觉两耳轰地一响,立刻回荡起那个李科长的严厉的话:“说你是乙肝你就是乙肝。” 可怜的魏女士捂着耳朵,却仍然逃不出这种严厉的被命令被宰割的境地。 一个月后,魏淑玲接到了和平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一是撤销被告沈阳市卫生监督处作出的答复意见。二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魏淑玲诉状中提出赔礼道歉、恢复工作的要求只字未提。 魏淑玲绝不甘心,到了这个份儿上了,她也豁出去了!她又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行政审判庭的张审判长告诉她说:“你这个案子区法院给你立错了,他们不应该用内设机构的答复 (指卫生监督处发的文件)给你立案。另外证据也不全,不符合立案条件。现在,沈阳市卫生局不是下文把卫生监督处的文件撤销了吗?一审法院也把你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这样吧,你也写个撤诉状,我再给你发回原审机关,要求他们重新审理。“ 魏淑玲学会了听话,到法院打官司一定得听法官的。她按张审判长的说法写了份撤诉状,内容是这样的: “原告本人同意和平区法院下达的判定的第一项内容,撤销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的答复意见,并请求法院重新立案审理,以被告名义重新作出与撤销的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完全相同的答复意见。“ 接到魏淑玲的撤诉状后,法院在二审审限期满的6月2日,下发了终审“裁定书“。 6月2日,刚好是行政案件二审的审限两个月的时间,魏淑玲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行政裁定书“的裁定结果称:“准许上诉人魏淑玲撤回起诉,案件管理费100元返还上诉人50元。“接下来的一句话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魏淑玲不肯罢休,继续找!她找省市两级人大,最后经市人大协调,魏淑玲方在中级人民法院控审庭重新立了案。可不久,也就是1999年8月22日,魏淑玲收到中院下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她“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魏淑玲肯定是气疯了!她分两步找:一边到高院申诉,一边到和平区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告诉魏淑玲用快件把卫生局的文件寄到和平区法院立案。区法院马上告诉魏淑玲:“你的案子已过了诉讼时效。“接着中院也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下达了“对魏淑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的驳回诉讼的裁定。 就在魏淑玲一筹莫展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赵晓光法官突然来电话通知她到高院。他对魏淑玲说:“你的案子超诉讼时效的原因不是你造成的。关于你的案子的指令函已发到一审和平区法院。“至此,魏淑玲的诉权失而复得。 2000年7月14日,是魏淑玲重新得到诉权后第一次开庭,到了年底,等待她的又是败诉。 马上到2001年春节了,中院在春节前就封了卷。魏淑玲左找右找在春节后立上案,案子的审判员叫陈瑞金。陈法官告诉魏淑玲:“你这个案子要审理就必须对你到底是不是乙型肝炎患者作重新鉴定,否则没有头绪。“ 按照陈法官的提示,魏淑玲写了申请,要求作医疗鉴定。直到2001年6月22日,研究结果终于下来了,同意让她到北京做健康鉴定。还告诉魏淑玲由书记员小邢陪她去。魏淑玲问:“到北京的费用怎么办?“陈法官说:“钱你先垫上,我要是把你的案子驳回,费用由我们出;要是能把案子校正过来,侵权机关会赔偿。“魏淑玲马上从她妈家拿出1000元钱,坐凌晨一点的火车去了北京。到北京后,魏淑玲先去卫生部咨询“北京市乙肝检查最权威的地方“。这是陈法官一再嘱咐的。卫生部信访办接待魏淑玲的同志说:“全国凡属市级以上的医院都是权威医院。“ 从卫生部回来,魏淑玲马上打电话给陈法官,让他派人来。陈法官在电话里说:“我正在和院里商量,商量完再给你打电话。“一个小时后,陈法官来电话告诉魏淑玲:“你快从北京回来,在沈阳检查。“ 魏淑玲放下电话,眼泪又止不住流下来。她无论如何都想不到,她一个下岗女工为了这么简单的一件事,一步一步像掉进了陷阱,不但走不出去而且越陷越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呀! 既然到北京来了,魏淑玲索性就到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和中日友好医院拿回两份“一切正常“的化验单。 回到沈阳,她捋起袖子,把胳膊上的针眼给陈法官看。陈法官一脸歉意地说:“不用看,这事儿我相信你。”说完,他低头半天不语,过了好一会儿,他又说:我知道你这事挺冤,但我也没办法。我有个朋友,爱人是老师,也是在卫生防疫站查出得了乙肝,学校知道后给她停了课。同学找到我让我帮着问问是不是查错了,我去找熟人一问,人家说,即使查错了也不能马上改,因为对他们的脸面不好。你想想,就我这身份找熟人还要两个月才改。你又不认识人,人家能轻易认吗?还是那句话,我知道你冤。你检查了那么多家医院,有那么多证据,再说你人也没有不正常的地方。我同情你,但同情归同情,我实在没有办法,你还是等我们研究后再说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